# 帝国的政治机构

# 立法机构

# 帝国皇帝

帝国皇帝拥有一切政治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最终决定权, 最终决定权,对法律,行政动议,军事动议生效具有最终决定权, 最终任免权,对帝国公职和官职具有最终任免权, 最终裁判权,帝国皇帝是帝国最高法官,对法庭判决具有最终裁判权。

# 神枢院大法院

是神枢院执行立法权的机构,也是神枢院的最高机构。 神枢院大法院一般直接称为神枢院,表示立法是神枢院的首要权力。 神枢院和神枢院大法院最高权首都是大祭司长。 神枢院具有各种建议权,如司法建议权,行政建议权。 立法权,神枢院的立法权只属于大法院。 行政权,神枢院的机构具有其职能的执行权。 提名权,或者叫选举权,包括执政官,军事指挥官,监察官,财务官和裁判官等一切内务外事官员的提名,是神枢院的所有机构的权力。 任免权,除去对神枢院内各级的人事任免,只对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对执行官,财务官和军事指挥官具有任免权,只属于大法院。 决定权,对法律,行政动议的生效具有决定权,只属于大法院。

# 帝国全体公共会议

由皇帝主持,神枢院和地方代表参与的会议。 所有立法,司法,帝国公职的人事任免和各种决议必须在公共会议上得到通过才具有合法性。 会议分为三级,最高一级为帝国全体公共大会。 983年的根据《公会议的必要组织》规定,帝国全体公共大会上地方代表必须有三人出席。 立法权由皇帝授予大法院和地方代表,并由公共会议制度的来见证立法的公共性。 执政权(包括立项和拨款的行政权)由皇帝授予帝国公职人员,并由公共会议制度来见证行政动议,军事动议等等的公共性。 问责权,在帝国全体公共会议上,与会人员可对帝国所有官员和机构的进行问责 由公共会议任命的公职为民选公职。

# 行政机构

# 分领治权的公职

帝国在中央没有常设的行政机构。由任期内的公职官员统领的行政官员组成。行政官员由公职官员提供任命和调动名单,名单交由神枢院核实人员信息和确认官员人数后,交由财务官登记。这些行政官员也是有任期的。 执政官不具有任免地方财务官,地方税务官,地方监察官的职权。地方财务官,税务官任免权在财务官。同理监察官则负责组建监察机构。 873年帝国开始实行双执政官制度,由军务执政官负责军事统帅。后来军务执政官改称为军事指挥官。

# 总务官员

总务官员是帝国行政系统中有帝国官职的官僚,由公职团队领导,完成实质性的事务,包括税收,运输,仓储,治安,市政设施的维护等等。 帝国直属行省内的治权实施已经基本完成了官僚化,其下的各个地区的行政中心往往都集中在城市。这些职业官员领受国家俸禄,服从中央或公职队伍下达的事务性命令和调令。 帝国其他与帝国直属省份高度协调的行省的行政系统也大致如此,但仍有些地区遵照传统进行治理,国家总务没有进入这些地区的行政体系,但依旧对其有监督权。

# 地方行政机构

# 地方公共会议

地方公共会议由地方上帝国公民自行组织,决定本地的内务外事,人事任免和司法。 地方没有立法权。 地方公共会议通常由地方共同体议政和管理传统改造而来,虽然这些地区的治权的实施不依靠国家的总务体系,但依旧以公共会议的形式实现了对地方内各阶级的公开。 公民都有旁听地方公共会议的权力。

# 地方议政和管理传统

部分不具备公共会议的形式,但也被视为合法的管理机构。

# 神枢院会议

神枢院内的商议机制,也负责对院士的举荐和评议。由神枢院机构或者资深院士举办,不允许非院士和无官职的公民参与。 神枢院内无官职人员被称为院士。 院士资格向全体公民开放,一个家族只能有一个成员成为院士,院士不能世袭。 公职官员结束任期自动成为院士,院士可以由皇帝或者神枢院成员举荐。

# 法庭

# 常设法庭

常设法庭受理两类情形的诉讼一是涉及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二是涉及帝国官员包括执法官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并且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对控告方的申诉会进行预审,然后开设法庭, 常设法庭由一名裁判官主理,一名监察官监察,必要数目的执法官并设立陪审团。裁判官会从骑士阶级,贵族和其余代表的年度名单中分别抽选出陪审人员代表三类阶级,阶级代表人数需相同。 诉讼开始后的一般程序为,调取证据,由控告方和被告方进行辩论,辩论结束时裁判官收集陪审团成员的表决意见。因证据收集和裁决需要可在数日后再次开庭,最后由裁判官陈述理由并宣布判决,事务官记录并公开判决书。 控告方和被告方可委托代理人出庭或者委托演说家或法律家代其争讼。

# 其他法庭

受理涉及侵犯或损害私人利益的诉讼。 当事人无法达成简约,当事人可向执法官提出开启诉讼程序的要求。执法官必须接受诉讼请求。 具有常设法庭的基本结构,由裁判官主理,不强制要求陪审团,但依然需公开审理并允许旁听。 帝国要求接受诉讼的位置需处在城市,市场,村庄等公民聚集地内的公共场所,以便实现公开。